12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日前下发。该《方案》规定,今后三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人数分别达到和超过275万人、285万人和1900万人,参保率均提高到并保持在90%以上。我省将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将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医院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方案》规定,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要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适时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医保补助提高至每人每年120元
明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加大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全省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30元。同时,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和60%以上。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将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将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2010年50%以上的县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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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 耀)记者12月18日从省卫生厅获悉,从2010年起,我省将把符合相关要求和条件的三级医院全部纳入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据了解,拟确定为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须是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具有同等申请资格。经此次审定被确定为甘肃省第二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市(州)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比例和起付线与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和起付线一致;专科医院、厂矿企业医院、兰州军区和武警部队医院及兰州市内部分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起付线另行确定。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保
《方案》规定,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努力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对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由市州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暂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三年建设106个标准化县级医院
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三年内建设106个标准化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全面建成500个乡镇卫生院,新建、改造1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